恒锋工具(300488):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4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03:03:27 中财网
原标题:恒锋工具: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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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负责完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和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 书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机构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董事会负责并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本制度和相关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董事会秘书的有 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 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授权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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