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龙杰(603332):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尽量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独立董事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的,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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