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一科技(600520):文一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08:43:02 中财网
原标题:文一科技:文一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文一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4—018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中部分内容。该事项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重大事项审议情况
2024年 4月 2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文一科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均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 弃权 0票,获得通过。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章程修订事项有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动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修订前内容修订后内容
1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3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 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4第四十八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 外,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股东身份。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八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 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 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5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6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7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8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 通过。
9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 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 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 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 设置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的,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 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说明关联股 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关联交易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表决;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进行关联关系说
  明或回避表决的,有关该事项的决议无效。 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 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 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 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11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第八十四条”
12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 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一)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董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监 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 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 其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事 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意见。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 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 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13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 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4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15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 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该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16第一百零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17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八)审议批准以下规定的有关担保、投 资及交易事项: (2)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0.3%以上,不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审议批准以下规定的有关担保、投资及交 易事项: (2)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总额(同时存在 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总资产3%以上,不满30%的购买资产、 出售资产事项;
 满30%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事项; (3)审议批准公司现有主业的改造、扩 建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0.3%以上、不满10%的投资项目; (4)审议批准公司对外单项投资项目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不满 15%的投资项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3)审议批准公司现有主业的改造、扩建项 目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以上、不满10%的投资项目; (4)审议批准公司对外单项投资项目总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3%以上、不满15% 的投资项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8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 各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19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行职务; 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代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20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 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21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22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23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24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管理层、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 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 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 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 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需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 的意见外,还应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等 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公司采取 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 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满 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 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 定股利支付率。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 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间隔:原则上公司一年分配一 次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提议, 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 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一定具体比例/经营性现金 流低于一定具体水平/其他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 配。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公司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 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 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十。 (四)原则上公司一年分配一次利润。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 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 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 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润的百分之十。 (五)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管理层、董事会 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分红建议 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 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 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需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 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股东热线 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 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金。
25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26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 文版章程为准。

因本次修改有新增章节、条款,故后续各章节、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以上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