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汽车(600960):渤海汽车投资管理办法
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管理水平,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实施的 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公司股权、有价 证券或无形资产等作为出资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种形式。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收购兼并企业或股权; (三)对出资企业或其他企业增资扩股; (四)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原股东配售股份和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 (五)直接投资或参与设立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投 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 (六)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或购买信托产品、理财 产品等; (七)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 (八)法律、法规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三)有利于公司产业结构的优化,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 力; (四)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 制度,符合集团和国资委的监管要求; (五)投资规模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 相适应。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规定, 涉及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标准的,依照上述规章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相关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能够控制的各级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大会(或 股东会)、董事会为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决定。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对外投资项目,在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审批前,须事先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负责公司及下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核和批准; (二)下属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公司的决策意见,负责在下 属企业章程授权范围以内项目的审核和报批。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公 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同时,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下属各级子公司负责对具体投资项目实施的人、财、物 等资源进行计划、组织、落实、监督和管理,负责及时上报投资项目 的进展,负责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审核及决策流程 第九条 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包括论证、调研和审核三个阶段, 按 照决策权限逐级审核批准。论证是针对获取的项目投资机会,研究 投资项目初步投资条件,判断投资价值,论证投资必要性、可行性。 对于符合公司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的有投资价值的项目,开展前期论证工作。调研是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市场潜力、竞争环境等相关因素进行评估,以更加精确地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能力。审批是项目申请报告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出后,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顺序进行决策和审核批准。投资项目经过有决策权的主体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条 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意义和发展前景; (二)市场预测分析; (三)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合作方(如有)的基本情况、技术方 案等相关事项); (四)投资规模及资金筹措安排; (五)成本估算及经济效益预测; (六)风险分析和应对方案; (七)被投资企业近三年的资产和负债情况; (八)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及对项目影响的评估等。 第十一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 析论证,或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风险及对策进行复核评估。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需审计评估的,提 交董事会审批前应由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并 出具书面报告。 第四章 投资的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的,应按《渤海汽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项 目分次投资的,以其累积数额计算投资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经公司批准后 方可实施。 第五章 投资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一经审批通过,交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 项目负责人按决策人批准的内容和意见制订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并根据项目推进进程向分 管领导报告工作。项目负责人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 变化须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 整投资方案,投资方案的调整导致投资性质或投资金额发生变化的, 应按本办法投资决策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 项 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导致投 资失败的,应向该项目审批主体报告,由该项目审批主体视情形决定 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决策、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原始资料应 按 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分类管理,投资项目档案原则上要永久 保存。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完成后,按项目的具体形式和管控需要, 根 据公司相应管理制度指定归口部门管理,相应职能部门按公司要求 及时报告运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投资形成的资产应按期由公司相关部门进行 核查,检查其权属状态、资产状况,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在公 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需将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 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权对投资项目进行处理,以下情况之一出现 时可以进行处置: (一)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 股东大会决定不再延期的; (二)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三)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四)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 (五)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投资项目的; (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处置等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的金额 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 投资项目的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投资项目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 工 作。 第二十七条 知情人员在投资项目相关信息未披露前,均有保密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投资项目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公司投资项目未取得必要的审批或批准; (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或交易方未执行投资协议; (三)投资的公司股权结构或投资项目发生变动,可能导致公司 控制权变动或其他实质性变动; (四)投资的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或有大额赔偿责任; (五)投资的公司预期发生重大盈利或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发生重要影响; (六)投资的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收购的资产或其他投资盈亏波动超过已披露原预计金 额的 30%及以上的; (八)投资的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投资的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十)投资的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刑事处 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投资的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转型或陷入停顿; (十三)发生涉及公司投资项目的市场传闻或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 (十四)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投资项目的 其他重大事件; (十五)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发生异常情况报告时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一)发生投资异常情况的第一时间,公司相关部门应完整收集、 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审阅后,应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确定需披露的重大事项,尽快拟订或审核信息披露文稿并及时公告,公告前,所有相关人员均应当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 时 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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