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银机电(30034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工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证券部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依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事等方面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3、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 5、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2、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信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1、投资者; 2、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3、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4、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充分的信任,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拟定或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公司股东、做好投资者的来访接待、安排媒体对公司的采访及公共关系的维系、有关投资者制度建设、筹备会议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证券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 第二十四条 媒体宣传: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五条 公共关系维系:应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将监管部门的有关信息传达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第二十六条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做好股东登记等工作。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1、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证券部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长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布。 2、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参加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证券部完成文稿,交董事长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3、对外接待、对外报材料及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披露。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信息披露的, 在宣传前,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且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后,才能进行宣传。 4、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工作人员统一回答。 5、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且须在公司指定的网站披露后才能进行披露。 6、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程序: 1、公司在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面,应考虑便于股东参加,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2、股东大会的资料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统一由证券部制作,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在会前由证券部工作人员交股东及股东代表。 3、股东大会由公司聘请见证律师进行法律见证,记者如需采访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具体事项。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的程序:凡关于对外接待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中介机构及咨询机构来公司考查和调研,一律由证券部安排接待并回答一切问题。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地现场参观,在不影响生产和泄露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便利,并在不违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上开辟“投资者关系”专栏,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公司在接待投资者来访及咨询过程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加以整理后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四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时,自行解决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于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对公司进行考察有关费用自理,公司不得向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赠送高额礼品及现金。 第五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以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五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常熟市天银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