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原章程内容 | 修订后章程内容 |
1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第
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
产(Ⅱ类医疗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
用医疗用品生产;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
务;医疗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
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
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
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
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软件开
发;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
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
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电 |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第
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
产(II类医疗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
医疗用品生产;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
医疗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
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
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
方食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
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
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软件开
发;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
用品批发;日用品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
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电 |
| 子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
的商品);物联网应用服务;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子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
的商品);物联网应用服务;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
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
学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新型
有机活性材料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
售;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教学专用
仪器销售;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
2 |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3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
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
票在本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
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
| | 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4 |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5 | \ | 增加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和考核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
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且不得少于三名。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
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
命三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 |
| |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
要职责权限为: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6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删除 |
7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
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现金
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及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
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如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20%;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或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除外。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
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
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现金
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四)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及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
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
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如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30%;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等事项发生,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或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除外。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 |
| 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
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
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
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
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
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七)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
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
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1/2以上的表决
权通过。
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
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
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
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 | 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
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一年。
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
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分红。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
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
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
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
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
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七)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
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
| 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
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和意见。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
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
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
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
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
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
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的问题。
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
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
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同时,
董事会应当进行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
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
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
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
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
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
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
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
| |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章程条款编号根据修订内容顺延、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2024年4月)》。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有关本次增加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最终表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