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迅科技(00228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订、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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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26日 13:59:48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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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光迅科技:武汉
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订、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武汉
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订、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
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现行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授予741名激励对象2,014.08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774,871,152元增加至795,011,952元。
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授予价格并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1名暂缓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14.1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795,011,952元增加至795,152,952元。
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2019年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95.1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795,152,952元减少至794,201,952元。
基于以上变更,拟对公司章程的第六条和第十九条作出修订。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 ESG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确定发展目标与方针,公司拟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搭建 ESG治理架构,完善董事会职责,改组“战略委员会”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明确相关职责等。据此,拟对《公司章程》的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一百二十条进行修订。
另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一百〇四条、一百〇六条、一百〇七条、一百〇八条、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一百一十九条进行修订。
综上,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4,871,152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94,201,952元。 |
2 | 第十九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
774,871,15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均为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794,201,952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均为普通股。 |
3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
董事。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事。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
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
或者个人的影响。 |
4 |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
5 | 第一百〇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本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
的资格;(二)具备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所
规定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
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 第一百〇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二)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
| 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经验;(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6 |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
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
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
机构中任职的人员;(六)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
员。 |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一)在公
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在上市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五)与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六)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八)法律、行政法 |
| |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
人员。 |
7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
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
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
8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
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但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
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
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所有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深圳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
9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能超过六年。独
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第一百零八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
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能超过六年。独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
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 |
|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
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独立董事在
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
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
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
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独立董事仍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职务。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
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
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
注事项予以披露。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
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
程规定最低人数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
10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
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
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
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
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
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
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
式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
11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还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重大关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
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还可行使下列特别职权:(一)独立聘请 |
| 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
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
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
关情况予以披露。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
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六)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公
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行使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
12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
权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
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 0.5%的借
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五)对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六)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13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的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
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
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
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
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
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二)公司应提供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
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
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
所办理公告事宜。(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
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四)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
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五)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
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
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六)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的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
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
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
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公司应当及时向独
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
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
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二)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
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三)独立董事
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
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 |
| 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
引致的风险。 | 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
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
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
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
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告。(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
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
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
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
取得其他利益。(六)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
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14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
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
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
15 | 第一百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是: | 第一百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
| (一)制订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二)
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策。 | (一)制订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二)
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三)制
定ESG政策,设定ESG管理目标;(四)
监督 ESG目标愿景及策略的实施;(五)
监督ESG对外披露。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同时,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章程的修订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本次制订、修订的其他相关制度
序号 | 制度名称 | 类型 |
1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修订 |
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 |
4 |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 修订 |
5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制订 |
上述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工商部门备案登记为准。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制订、修订的相关制度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武汉
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