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帆生物(300529):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温志浩)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14:50:27 中财网
原标题:健帆生物: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温志浩)

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温志浩)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作为健帆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规定,在 2023年的工作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务,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对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均进行必要的核实,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影响,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3年度(2023年 4月 2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 196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暨南大学工程硕士,生物医学工程教授,医疗器械高级工程师。曾任广东省医疗器械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科研部主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现任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教授、医疗器械学院副院长,兼任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 4月 21日至今,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期间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1、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任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共计召开 13次会议,召开股东大会 3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会议类型会议召开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董事会131300
股东大会3300
报告期任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听取公司经营团队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所作的陈述和报告,以及公司股东就公司经营和管理发表的意见,主动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异议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3年度,本人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召开时间会议名称意见类型发表意见的事项意见 类型
12023-04-21第五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独立意见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事项同意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事项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事项 
22023-06-02第五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独立意见《奋斗者二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意
    《奋斗者二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32023-07-17第五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独立意见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事项同意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42023-07-28第五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独立意见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同意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回购价格的 事项 
52023-08-19第五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独立意见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同意
    2023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62023-09-01第五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独立意见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事项同意
72023-09-28第五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独立意见关于终止健帆集团医疗器械产业(血液净化设备)项目的事 项同意
82023-10-23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事前认可 意见关于向参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意
   独立意见关于向参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意
92023-12-11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独立意见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项同意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事项 

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依据公司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履行职责,发挥了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决策的支持监督作用。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主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023年度,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计召开 2次会议,本人亲自出席 2次会议,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切实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2)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2023年度,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计召开 4次会议,本人亲自出席 4次会议,对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进行审核,了解公司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情况,核查财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与执行过程,沟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作用。

(3)战略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2023年度,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共计召开 1次会议,本人亲自出席 1次会议,本人充分运用在医疗器械领域的专业知识,对公司发展战略方向提出合理化建议,切实履行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3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内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5、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6、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对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制度、财务管理、经营成果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2023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真实、可信的。

7、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关心和关注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并将建议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在决策过程中亦注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任职期间,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及财务情况等,并对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本人通过会谈、电话、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任期内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已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按时编制、审议并披露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向投资者展示了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3、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珠海健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健树”)提供 2.3亿元保证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资金被占用的情况。

4、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董事会的换届选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5、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使用和管理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激励计划草案,有序推进存续期内各期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包括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经核查,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连续实施两期员工持股计划。经核查,公司两期员工持股计划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总体评价
2023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与管理层保持了良好的沟通,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相关议案或提出建议,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忠实履行对公司及相关主体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温志浩 2024年 4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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