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恩设计(300668):监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16:40:15 中财网
原标题:杰恩设计: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
第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写明辞职原因。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辞职将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将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新任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公司监事由非职工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相关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所选监事多于1人,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根据职工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或者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并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第七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其中职工代表监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劳动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解除其职务。

监事存在下列严重失职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故意损害公司或职工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在履职过程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或发现问题但隐瞒不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在履职过程中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活动的; (五)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除上述情形外,在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免除监事职务。被免职的监事如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可以申述并作出公开声明。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并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作为公司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恶劣市场影响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监事;召开临时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书面通知监事。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可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表决或其他方式召开,亦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监事出席而免除。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审议与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书面记名方式表决。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和保管
第三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和审议的提案;
(五)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以向监管部门报告或者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异议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前述有关规定相冲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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