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传媒(600088):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17:00:58 中财网
原标题:中视传媒: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 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处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 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处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定期会议的提案可由公司相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形成草案后提交予董事会秘书处。

议案的提出: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由公司的董事长提出;
和担保方案、基本管理制度,由总经理提出。

(3)投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提出。

(4)任免方案根据《公司法》要求,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按照权限分别提出。

(5)更换审计和会计事务所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

(6)报酬、奖励议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

(7)董事会机构议案由董事长提出,公司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置议案由总经理提出。

(8)其他议案可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监事会和总经理分别提出。

各项议案要求简明、真实、结论明确,投资等议案要附可行性报告。各项议案于董事会召开前十五天送交董事会秘书处。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 董事会秘书处应当视需要征求董事、总经理的意见, 形成会议提案草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应当视需要征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其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 可要求提议人修改提案或者补充材料。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书面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不包括提议人修改提案或者补充材料的时间),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秘书处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前将盖有董事会秘书处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邮件(包含电子邮件)、专人或其他书面方式送达全体与会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董事会秘书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五)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 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若委托人对会议通知中某一提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的, 视为授权代理人可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 并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不得超出授权范围进行表决, 也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代为签署任何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定期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 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以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的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 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处、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 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以记名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董事连续超过两次(不含本数)对会议全部表决事项的二分之一以上事项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但其反对或弃权事项未被证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属于决策失误的,视为该董事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有权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处应安排专人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 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 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有关董事会会议有过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作出决议的, 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 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后, 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 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提案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议程;
(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非现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 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 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 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 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附 则

在本规则中, “以上”包括本数,“过”、“不足”、“少于”,不含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一致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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