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宇股份(30070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3766号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00:31:13 中财网
原标题:天宇股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3766号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9页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3766号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天宇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天宇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天宇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天宇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天宇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天宇股份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42号),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117,974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0.95元,共计募集资金899,999,995.3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245,283.02元后的募集资金为895,754,712.28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费、律师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696,617.19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94,058,095.0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675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A 
置换金额B1
项目投入B2
利息收入净额B3
置换金额C1
序号 
项目投入C2
利息收入净额C3
置换金额D1=B1+C1
项目投入D2=B2+C2
利息收入净额D3=B3+C3
E=A-D1-D2+D3 
F 
G=E-F 
[注]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账户节余资金349.18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台州黄岩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公司通过子公司昌邑天宇药业有限公司、浙江京圣药业有限公司和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分别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年产3,550吨原料药等项目”、“年产1,000吨沙坦主环等19个医药中间体产业化项目”和“年产670吨艾瑞昔布呋喃酮等6个医药中间体技改项目”。本公司及上述三家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浙商银行台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台州黄岩支行、中信银行台州黄岩支行签订了《募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1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
120703112920210012428,436,814.79
8110801011902141432 
1207031129202002264 
 28,436,814.79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349.18万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产生效益,且难以区分其直接产生的效益情况,因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20,000.0020,000.00 20,000.00100.00  不适用
90,000.0090,000.006,142.1377,3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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