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弘元绿能(60318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02:32:50 中财网
原标题:弘元绿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元绿能”、“公司”或“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对弘元绿能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和定期 回访,并进行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况。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况。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规范等。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制度、规则、行为规范并有效执 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制度、规则。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 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制度,未发现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也未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函。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按期履行相关承诺。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 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 道,未发现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检
序号工作内容完成或督导情况
  查。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上 市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 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 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 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况。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等。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 协议的约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 放及使用。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弘元绿能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弘元绿能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弘元绿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