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弘元绿能(60318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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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26日 02:32:5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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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弘元绿能: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弘元绿能”、“公司”或“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对
弘元绿能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
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和定期
回访,并进行现场检查。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况。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
取的督导措施等。 |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况。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
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经核查,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并能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规范等。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制度、规则、行为规范并有效执
行。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制度、规则。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
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
9 |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公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
制度,未发现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 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也未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函。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按期履行相关承诺。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
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
道,未发现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
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现场检 |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 查。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上
市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 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
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
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相关情
况。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等。 |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相关
协议的约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
放及使用。 |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
弘元绿能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弘元绿能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
弘元绿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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