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股份(60093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03:42:26 中财网
原标题:华塑股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35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8,59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9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2,080.06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1,888.0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0,192.00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92号)。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华塑股份”)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本期持续督导期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 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 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制定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 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明 确了双方的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 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来持续保持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了解公 司业务情况。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经核查,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 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 背承诺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 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 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公司及相 关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 生。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 要求。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 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 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 的规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 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其他文件均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或者被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的情况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生该等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 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 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 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 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 情况。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 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已制定了整个持续督导期内 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 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 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 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 实施等承诺事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元证券华塑股份于2023年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监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文件、定期报告、其他机构及独立董事出具的专业意见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华塑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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