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方光电(002962):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06:01:29 中财网
原标题:五方光电: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10页三、附件……………………………………………………………第11—14页(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1页(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12页(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3—14页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3-225号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方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五方光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五方光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五方光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五方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五方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五方光电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4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9〕561号)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募集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4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39元,共计募集资金72,525.6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4,716.98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67,808.62万元,公司扣除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发行费用2,385.06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5,423.5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3-41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号 
A 
项目投入B1
利息收入净额B2
项目投入C1
利息收入净额C2
项目投入D1=B1+C1
利息收入净额D2=B2+C2
E=A-D1+D2 
F=A-D1+D2-E 
注: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9月18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终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及生物识别滤光片生产中心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30,169.22万元(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净额)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沙北支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营业部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江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五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方材料”)为公司募投项目“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及生物识别滤光片生产中心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增加苏州市吴江区长安路为前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之一,并以募集资金5,000万元向五方材料增资和以募集资金12,800万元向五方材料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实施。五方材料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前述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五方材料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江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五方材料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
17265601040012184 
38580188000080958 
716900125010103 
618011000079476 
38580188000140974 
570377413399 
561278546930 
  
注:公司已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度
编制单位: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65,423.56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30,169.22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30,169.22        
46.11%        
是否 已变更项目 (含部分变更)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 投资总额 (1)本年度 投入金额截至期末 累计投入金额 (2)截至期末 投资进度(%) (3)=(2)/(1)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日期本年度 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 计效益
         
55,800.0034,886.45788.8334,886.45100.00不适用-不适用
9,623.564,570.351,266.024,570.35100.00不适用-不适用
-65,423.5639,456.802,054.8539,456.80----
-65,423.5639,456.802,054.8539,456.80----
         
         
         
         
         

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3年
编制单位: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对应的原承诺项目变更后项目拟 投入募集资金 总额(1)本年度实际 投入金额截至期末实际累 计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投资进度(%) (3)=(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日期本年度实现的 效益是否达到预 计效益
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 片及生物识别滤光片 生产中心建设项目24,222.8024,222.8024,222.80100.00%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研发中心项目5,946.425,946.425,946.42100.00%不适用不适用不适用
-30,169.2230,169.2230,169.22----
        
        
        

仅为湖北五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4〕3-225号报告后附件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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