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同科技(002831):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4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06:22:19 中财网
原标题:裕同科技: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4月)

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4年4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保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或抵押。

第三章 操作程序及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评估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做好对接受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及日后跟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由公司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财务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财务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逾期财务资助款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意见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适用);
(四)财务资助合同(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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