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月 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对《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新增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
|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生产销售:塑料管道、钢塑复合
管道、铝塑复合管道、水处理器材及塑
料制品;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
学品);管道安;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
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为:生产销售:塑料管道、钢塑复合
管道、铝塑复合管道、水处理器材及塑
料制品;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
学品);管道安装;从事货物与技术进
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
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
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
的比例不得超过50%。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
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
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
东不得对股东大会有关人事选举决议
和董事会有关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
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
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删除 |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
员、资产、财务公开,机构、业务独立,
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控股股东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
够的时间和经历承担公司的工作。
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
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公司及其职
能部门之间不应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
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属
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
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
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应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相近似的业务,并应采取有效
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 删除 |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
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
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其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
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
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 删除 |
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
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
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
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 |
第四十三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况时,董
事会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实施“占用即冻
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
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
占资产。 | 删除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
露。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 |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 |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网络形式投票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具体以股东大会通知
的地址为准。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的,应当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
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身份验证的股东,可以
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具有合法
有效的表决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
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
投票的,按照相关业务规则确认股东身
份。 |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情况是否
符合本章程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规
定;
(五)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可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件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件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
提出。 | 提出。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 删除 |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二名
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制度。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
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
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
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
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 | |
备资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10个工作
日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核提名及被
提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
核后的被提名人由董事会通知股东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
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新的监事候选
人;
(二)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出新的监事候选人
时,应将提名资格证明及所提候选人必
备资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
提交监事会,由监事会审核提名及被提
名人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通过审核
后的提名人由监事会通知股东并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三)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 |
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
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如公司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
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
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1名。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
以设副董事长1名。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独立董事
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〇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前10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定期
会议提前十日召集,临时会议提前五日
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资金安全负
有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若协助、纵
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公司董事会一经查证,将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处分或予以罢免。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
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基本原则:
(一)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
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
(三)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 |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中的一家或多家报刊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除此之外,本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不变。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