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能电气(30082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能电气”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兴业证券与上能电气签署的《保荐协议》,兴业证券对上能电气的持续督导时间为该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 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上能电气于2020年4月10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4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现兴业证券对上能电气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兴业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一)尽职推荐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及工作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完善治理结构,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 4、持续关注发行人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套期保值是否合规履行并及时披露; 往来情况;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8、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9、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等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 2020年5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及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苏公W[2020]E1301号),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截至2020年4月30日的全部自有资金共计人民币13,712,828.32元。 (二)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 为扩大光伏逆变器产品的销售渠道,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公司对“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实施地点进行了变更(保留无锡总部,新设阿联酋、西班牙和印度)。该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已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公司已于2020年8月27日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仅涉及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地点调整,不涉及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为了确保“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建设质量,结合项目当前的实施进度,在不改变项目的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前提下,经过审慎研究,公司决定将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从2021年12月延期至2022年6月。该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已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0日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时任监事超额减持事项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赵龙因减持公司股票超出减持计划数量上限,分别于2021年11月27日收到江苏证监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赵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措施决定书[2021]145号)、于2021年12月15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赵龙给与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1]1285号)。公司监事会已于2021年10月13日进行换届选举,赵龙不再担任监事职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关于赵龙的上述处分决定所涉及的问题高度重视,并以此为戒,加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公司亦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地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避免以上事项再次发生。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 上能电气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律师、会计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能电气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 上能电气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上能电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评价 保荐机构履职期间,上能电气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机构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能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并全部销户,上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唐涛 余银华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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