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禧科技(871857):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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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4月26日 04:31:1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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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泓禧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871857 证券简称:
泓禧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5
重庆市
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重庆市
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 |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
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或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重视对股东
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
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
(一)原则: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
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合 |
策。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股利的方式
分配利润,优先推行现金分配的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
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
红。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
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
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经营性现金流
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且足以支付当期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
配未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的;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以半年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的现金
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
计);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 30%;或者公司 |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
因素,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
金的前提下,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股利的
方式分配利润,优先推行现金分配的方
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
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
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以现金形式分
红。
(三)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
件:
1、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
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且经营性现金流
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且足以支付当期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
配未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的;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以半年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的现金
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
计); |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比例:
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单
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的需求,或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采
用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的将结合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原则上每
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
中期分红。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与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
报规划拟定并讨论,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对利润分
配方案应发表独立意见。 |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30%;或者公司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比例:
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单
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的需求,或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公司可以在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进行股票股利分配;采
用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的将结合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原则上每
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根据
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
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七)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与机制: |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
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传真、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
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
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
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
意见。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 |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
报规划拟定并讨论,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同意,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
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传真、提供网
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
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
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
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
意见。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
行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 |
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
董事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且经 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以及全体监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表决。
(八)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
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
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
董事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且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以及全体监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
表决。
(九)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公司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
三、备查文件
《重庆市
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重庆市
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4月 26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