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灿坤B(200512):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时间:2024年04月27日 16:55:30 中财网
原标题:闽灿坤B: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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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好审计委员会履职监督,强化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补足。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会议的协调、准备工作和汇总项目建议及方案形成提案,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 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可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为独立董事的应委托委员会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参照董事会授权委托程序执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连次两次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若有委员对议案有不同意见时,则采用书面表决的方式。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或视讯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也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记录或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会议记录参照董事会会议记录格式记载。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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