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600621):华鑫股份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对重大关联交易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由3至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1/2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业务部门协助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二)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三)审核需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 检查评判;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公司相关人员和管理部门应接受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就 其职责范围内有关事项提出的质询,并承办其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九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前期的准 备工作,提供有关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列报告:(一)公司关联方情况;(二)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三)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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