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鑫股份(600621):华鑫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3至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3天前,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员等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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