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光股份(603282):亚光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对亚光股份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63号文《关于核准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300.0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8,552.1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747.8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9日全部到位,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3年3月9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10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2023年3月9日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3月27日,公司及子公司河北乐恒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核查报告第一部分“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实际投资进度详见附表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 2023年 3月 29日,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15,035.38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15,035.38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3年 4月 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长不超过 6个月的保本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收益凭证等),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未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六、保荐机构的主要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募集资金相关的银行对账单、财务凭证、公司公告及其他相关报告等文件,并与公司相关人员沟通交流等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 七、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表鉴证结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附表 1: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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