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600743):华远地产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4年04月27日 18:01:49 中财网
原标题:华远地产:华远地产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运作,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备房地产战略规划或投资方面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服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及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核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可以现场方式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审议事项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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