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及更新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请见本公告附件《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章程修订后的工商备案登记事宜。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第九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
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符号独立
性发表意见。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被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
被公司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是
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
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独立董
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
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
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
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可
以公开向有提名权的股东征集董事候选人,按 | 第九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候选人
按照下列程序提名:
…
(二)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
人还应当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被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
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通知
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其被
公司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以及符号任职条件,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四)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应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
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照有关规定发布“董事选举提示公告”,披露
选举董事的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
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等内容。
(四)公司选举独立董事的,应当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
审查程序。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
条件进行说明。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在2个月
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时,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
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
前,拟辞职董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但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
应当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行使职
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
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
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开向股东征集
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八)提议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独立董事行使职
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
除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九)就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职
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使上述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同意。
第一款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
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
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
关公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影响。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独立董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
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
事会秘书予以配合;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审议
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资料或者作出进一
步说明,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审
议事项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议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相关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
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者个人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
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
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
提出辞职。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独立董
事行使各项职权遭遇阻碍时,可向公司董事会
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
员予以配合;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
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
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
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
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
修改等落实情况;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
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
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
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
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立董事应
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董事之间发生冲突、对
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时,独立董事应当
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
会等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
会等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为:
…
(二)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
括: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
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
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项。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
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四)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提出建议;
2、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3、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
核并提出建议。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各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为:
…
(二)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四)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
条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
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
公告中披露。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
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比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
条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实施积极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
3、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
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5、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
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公
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
面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
确的独立意见。 |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实施积极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
3、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
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
件下可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股东分红预期。
…
5、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
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制定。公
司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
面意见。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
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将预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
分红方案,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
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
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
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上予以披露。
…
8、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
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进行详细说明。 |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将预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可以由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中期分红方案(含半年报、三季报
等),可以通过一年次分红预分红、春节前分红
的方式,增强公司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可
预测性。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
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6、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
分红方案,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未分
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
明,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上予以披
露。
…
8、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
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
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
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进行详细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