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风电(30115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并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2、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二)公司应保证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为投资者咨询、了解公司情况提供便利。公司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应当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传真线路畅通、电子邮件及时查收,从而能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三)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四)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以及公司股票的即时行情。在公司网站提供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方式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站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公告。 (五)公司可以根据计划安排,邀请或接受投资者来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在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时,接待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议,但是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董事会秘书处将做好投资者来访调研的接待记录,并及时披露。 (六)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应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除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在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公司可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参加投资者沟通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的有关人员不得在沟通中发布尚未公开的公司重大信息。 (七)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应当于第一时间在上述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上述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要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报道,公司其他部门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处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八)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做好投资者档案管理,特别是做好股东名册的保存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公司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定期报告和有关企业宣传资料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有关工作人员在邮寄过程中不得将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邮寄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九)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对于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要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公司不得有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证券管理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部门、分公司、公司持股超过 50%的子公司或对投资企业有实际控制权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4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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