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生物(300601):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4月)

时间:2024年04月27日 00:15:51 中财网
原标题:康泰生物: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4月)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所指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项至第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四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二)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对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交易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出具意见;
(五)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有国家定价或国家规定价格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定价的,按照市场同类商品、服务等标准定价;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合理成本加利润的标准定价;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交易价格,双方协议确定,但价格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原因等,严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联人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若该关联交易的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期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该关联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四)公司与关联人的交易尚未达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十一条的规定。已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并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的交易,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关联人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根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做出相关决议。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4项的规定);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4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未能出席会议的董事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的,不得就该事项授权其他董事代理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二)款第4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时,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保荐机构或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如适用);
(三)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请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由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或控制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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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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