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辰集团(30097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4月27日 00:16:08 中财网
原标题:万辰集团: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泰康金融大厦 9层 邮编:100026
th
9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四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 0107号

致: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辰集团”或“公司”)委托,作为其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实施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次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4年 4月 9日,万辰集团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4年 4月 9日,万辰集团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4年 4月 10日至 2024年 4月 1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4年 4月 1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并于 2024年 4月 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年 4月 25日,万辰集团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 4月 26日,万辰集团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 2024年 4月 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8名激励对象授予 1,012.9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2024年 4月 26日,万辰集团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以上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万辰集团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

2024年 4月 25日,万辰集团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4年 4月 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4年 4月 26日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万辰集团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数量及对象
2024年 4月 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58名激励对象授予 1,012.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15.17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万辰集团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福建万辰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年 4月 26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 —————————— 刘 继 张博阳

—————————

王 宪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