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鑫科技(301539):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宏鑫科技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2号)批准,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0.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36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648.00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720.00万元。截至2024年4月9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4〕9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建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4年4月9日,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11,033.3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4年4月9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用共计784.79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募集资金置换总额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1,033.32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784.79万元,合计置换募集资金11,818.11万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出具了《关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3349号)。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以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之“一、(一)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中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招股说明书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1,818.1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11,818.1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六、专项说明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二)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出具了《关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3349号),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己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肖文军 成 政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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