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洁股份(002763):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4月27日 01:03:05 中财网
原标题:汇洁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63 股票简称:汇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4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6日(星期五)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85号泰然立城B座4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兴平先生因公不能主持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前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何松春先生代为主持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43,005,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88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42,125,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67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人,代表股份 87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4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1,48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6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61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48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87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3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共审议 8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 《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0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32%;反对79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337%;反对79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6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0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32%;反对79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68%;弃权0股(其中,因未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405%;反对79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65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3.00 《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0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32%;反对79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405%;反对79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65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4.00 《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0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32%;反对79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405%;反对79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65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5.00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0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32%;反对79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405%;反对79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65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6.00 《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0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32%;反对79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337%;反对79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66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7.00 《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0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32%;反对79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405%;反对79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65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0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31%;反对79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568%;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3270%;反对79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659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鸣剑、林利欣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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