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00225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

时间:2024年04月27日 01:18:45 中财网
原标题:联化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关、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
(五)调研沟通;
(六)现场参观;
(七)电话咨询;
(八)邮寄资料、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等。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关、深交所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业务合作等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证券部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对证券部的上述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深交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二)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五)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六)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
(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八)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十一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上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九条 公司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三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或网上互动方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四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果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应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五十条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可将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四节 调研沟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调研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调研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调研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 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一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六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六十六条 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里线路畅通,有专人接听。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七十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七十二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形式上独立的分析报告。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刊登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七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本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本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并及时回应市场质疑。

第八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选择性发布或者回复,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八十二条 公司指派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对投资者的提问,指派的专人应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及事实依据拟定回复内容,提问及回复内容涉及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事项或公司子公司相关情况的,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指派的专人可以协调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对回复内容进行审核或提供相关依据文件,存在进一步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指派的专人拟定的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的其他信息,在发布之前,应当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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