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莱生活(002293):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4月)

时间:2024年04月27日 01:33:35 中财网
原标题:罗莱生活: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4月)

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和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置审计中心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中心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对公司本部的审计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向授权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审计中心对公司进行财务检查。

第六条 审计中心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其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审计中心设经理,具体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由董事会任免。审计中心经理应具备审计或会计中级以上职称,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历,一般审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章 审计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情况;
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3、财务收支、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4、资产安全、完整,增值保值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6、公司的重要合同、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7、资金筹措与运用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
8、工程项目预算、决算;
9、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根据监事会、总裁等委托办理其他审计事项。

(五)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六)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七)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作好审计服务工作。

第四章 审计部门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行使以下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报表、计划、预算、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审查帐表、凭证,查验资金和财产,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三)列席涉及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业务、财务决策会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报告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后,作出临时性制止的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董事会、总裁提出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七)监督被审计单位后续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力的,可以视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中心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审计中心可请求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十六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前3日送达。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审计前应制定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人员进场后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介绍,调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查证会计凭证、帐薄、报表和反映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据复核后的审计记录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报告。

(三)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报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有关部门;
(四)根据确认的审计报告,必要时出具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
(五)建立和保存审计档案;
(六)实施后续审计监督。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审计中心应就被审计内容发表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实施的审计程序等基本事项,同时应对所审计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对下属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内部经营管理情况;
(三)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作到事实认定清楚、依法有据,态度明确、意见恰当、条理清晰,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将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生效后,公司原《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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