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力A(000539):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粤电力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文)

时间:2024年04月27日 02:04:08 中财网
原标题:粤电力A: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粤电力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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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凌和颜丽欣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了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下午14:30在广州市天河东路2号粤电广场南塔33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3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香港商报》、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议案、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郑云鹏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2024年4月2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经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2名,代表股份 3,814,003,363股,占代表股份 3,800,166,441股;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7名,代表股份 13,836,922股。经审验,上述股东及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

三、临时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分别进行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以下11项议案: 1. 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 审议《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和分红派息方案〉的议案》
5. 审议《关于〈2023年度报告〉和〈2023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6. 审议《关于2024年度预算方案的议案》
7. 审议《关于2024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8. 审议《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9. 审议《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选举独立监事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经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林泰松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凌 律师



颜丽欣 律师

日期:2024年 4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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