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港(002040):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 2023年度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 的专项说明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京港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4年 4月 25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衡审字 (2024)01253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该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如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4)01253号)中“强调事项”段所述:我 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南京港公司存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或有事项中所述的未决诉讼事项。截至财务报表批准日该等诉讼事项尚未判决,其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强调事项涉及事项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尊重并认同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意见,董事会高度重视,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积极应对。 三、公司消除强调事项涉及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2021年 2月 27日和 3月 7日,公司先后收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 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状》(案号:(2021)苏 09民初 223号和案号:(2021)苏 09民初 222号)。要求公司赔偿原告盐城国投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石化)货款损失 114,680,450.00元以及经济损失、实现债权费用损失及案件诉讼费用,且与上海融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融泰)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收到《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后,公司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对措施,及时发布诉讼事项公告、聘请了专业律师团队,各项应对工作有序进行。 公司于 2022年 1月 27日收到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编号为(2021)苏 09民初 222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原告国投石化因与被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融泰、第三人恒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裁定上述诉讼案件中止诉讼。 公司于 2022年 10月 28日收到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 编号为(2021)苏 09民初 222号之二的民事裁定书,原告国投石化与被告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融泰、第三人恒邦石油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其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本案有涉及经济犯罪之嫌,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国投石化的起诉。 根据 2022年 11月 4日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编号为直公(经)撤案字(2022)2号裁定书,盐城市公安局撤销此案。 公司于 2022年 12月 14日收到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送达的编号 为(2022)苏 0903民初 5875号以及(2022)苏 0903民初 5876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等文件,国投石化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同样的事实与理由、同样的证据材料再次起诉公司。 2023年 1月 18日、3月 21日,(2022)苏 0903民初 5875号、5876 号两案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分别进行两次开庭审理。2023年 11月 13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裁定将(2022)苏0903民初5876号案并入(2022)苏 0903民初 5875号案中审理。2023年 12月 12日,公司收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2)苏 0903民初 5875号《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裁定驳回国投石化的起诉。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积极作出应对,同时,公司将持续加强内控体系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公司内控制度执行,夯实全面风险管理,不断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公司将根据涉及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因该等诉讼事项尚未有判决结果,仍不排除对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或有风险,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说明。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4月 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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