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八菱(002592):2023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4月27日 03:05:15 中财网
原标题:ST八菱:2023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2024年4月26
日召开,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
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本所
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关于
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和记录,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
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
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4年 3月 29日召
开,通过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
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等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网络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
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4月26日9:15—15:00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4年4
月 26日下午 14:30在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东段 21号南
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截止2024年4月22日收市后, 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 95,321,2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33.643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8
人, 代表股份16,401,11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887%。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29人,代表股份合计111,722,371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39.431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 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
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
了会议。

2、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8项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00《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00《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00《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00《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的议案》
6.00《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00《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8.00《关于<南宁八菱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 少合伙人出资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
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
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计票、监票由与审议
事项无关联关系的两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
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
110,939,971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624,000股(含网络
投票),弃权 158,40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997%;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
110,728,971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624,000股(含网络
投票),弃权 369,40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108%;
3.《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
110,939,971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624,000股(含网络
投票),弃权 158,40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997%;
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
110,939,971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624,000股(含网络
投票),弃权 158,40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997%;
5.《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
议案》:同意 110,939,971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624,000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158,40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97%。

6.《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
110,728,971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624,000股(含网络
投票),弃权 369,40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108%。

7.《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
19,499,387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624,000股(含网络
投票),弃权 158,40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1424%。

8.《关于<南宁八菱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
少合伙人出资额>的议案》:同意110,939,971股(含网络
投票),反对 624,000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158,400股
(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97%。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年4月26日出具,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八菱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
字页)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甘剑平
经办律师:陈振宇 甘剑峰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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