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科(002401):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4年04月27日 03:24:30 中财网
原标题:中远海科: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法治建设,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促进
公司依法治企,根据《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四条 公司须为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
工作条件;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
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六条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过半数
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七条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下同)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熟悉风
险管控的专业人士,由董事会在委员会委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
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法务与风险管
理部门为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并负责有关
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二)审议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报告及年度内部控制体系
工作报告;
(三)审议公司风险控制策略以及重大风险控制解决方
案;
(四)评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
改;
(五)指导推动公司法治建设、合规经营与风险防范工
作,对公司管理层依法治企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项。

第十一条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相关提案需要股东大会
批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
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
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
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为履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风险与合
规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
议方式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
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发出会议通知。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日前发出会议通知;
但遇特殊情况,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

第十七条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
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材料一般应与
会议通知同步送达全体委员。
第十八条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
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
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
议。

第二十条 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原《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
工作细则》(中远海科办〔2022〕5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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