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象新材(0030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时间:2024年04月27日 03:43:46 中财网
原标题:海象新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独立董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2)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和监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监事;
(3)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指公司员工担任并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
(4)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2)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3)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4)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津贴标准
第七条 公司设立董事、监事任职津贴标准如下:
(1)独立董事津贴为人民币8万元/年(税前);
(2)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和监事津贴为人民币3.6万元/年(税前); (3)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不设津贴,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津贴为人民币1.2万元/年(税前)。

第八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内部任职情况领取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1)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的薪酬;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在公司担任多项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只能按单项职务领取薪酬。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监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盈利状况;
(4)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司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修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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