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300604):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4月27日 04:00:14 中财网
原标题:长川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04 证券简称:长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2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4月26日下午14:00在杭州市滨江区聚才路410号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其中: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6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26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 4月26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6日(星期五)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赵轶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及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9人,代表公司股份268,485,70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355%。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公司股份240,644,59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93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7,841,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19%。

4、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2人,代表股份27,841,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19%。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 会议。

三、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68,334,1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5%;反对1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689,5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55%;反对1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54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68,360,7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34%;反对12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716,1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10%;反对1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4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68,360,7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534%;反对125,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27,716,1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10%;反对1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44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指派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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