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科化学(300214):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4月27日 05:43:26 中财网
原标题:日科化学: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律意见(2024)第 00056号
致: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日科化学”)的委托,作为其 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及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日科化学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日科化学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公开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日科化学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 4月 30日至 2022年 5月 10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发布了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 5名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2022年 5月 16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 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2年5月20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2年6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1名拟激励对象因其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因此,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5人调整为4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200万股调整为190万股。

鉴于公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3.54元/股调整为3.46元/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此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此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2年7月15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已完成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授予日为2022年6月21日,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2年7月15日。

6.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3年9月22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4年4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1.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考核期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公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指标
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上市公司层面:以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子公司层面: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万元(需视完成上市公司层面业 绩、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情况进行解除限售)
注:1.上述上市公司层面“净利润”指标以上市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2.上述子公司层面的“净利润”指标指子公司山东汇能达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达”)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4]0011005857号、大华审字[2022]009226号《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4,632,655.30元,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90,169,628.70元,2023年相较于2021年的净利润的增长率为-55.50%,2023年度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度利润表》,子公司汇能达2023年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2023年度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成就。

综上,鉴于公司及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均未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 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本次激励计划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上述规定,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1. 回购数量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文件、《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除限售的36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及子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本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对其他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2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共计880,000股。

2. 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 -V
0
其中:P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0
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466,802,614股为分配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0元人民币(含税)。本次权益分派于2023年6月28日实施完毕。根据以上调整方法,调整后的价格为:P=3.46-0.06=3.4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若上市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则在上市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能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根据上市公司及子公司业绩考核结果,在子公司任职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因此,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3.4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即3.49元/股。

(三)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梁茂卿 签字律师:张 霞
王芳芳



2024年 4月 26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