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000688):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时间:2024年04月27日 07:06:14 中财网
原标题:国城矿业: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7页三、资质附件………………………………………………………第8—12页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8-203号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国城矿业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国城矿业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国城矿业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国城矿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国城矿业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国城矿业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3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32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优先向公司原股东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剩余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的方式,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50万张,共计募集资金85,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915.09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84,084.91万元,已由主承销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及预付承销及保荐费373.1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3,711.7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8-20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A 
项目投入B1
利息收入净额B2
其他[注]B3
序号 
项目投入C1
利息收入净额C2
其他C3
项目投入D1=B1+C1
利息收入净额D2=B2+C2
其他[注]D3=B3
E=A-D1+D2+D3 
F 
G=E-F 
[注]其他系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验资日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且后续不拟置换,导致募集资金增加,本期增加系非募集资金账户转入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与哈尔滨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另内蒙古国城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在哈尔滨银行成都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于2020年9月与哈尔滨银行银行成都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均已注销,情况如下:

[注]主体厂房于2023年10月转固,生产线尚处于试生产阶段
仅为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及说明后附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仅为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 说明后附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 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仅为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仅为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 说明后附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祝芹敏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 经本人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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