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顿(002623):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工作秩序和行为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对股东大 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和解散方案; (八)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的审批权限按如下标准适用。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6、除 1、2、3、4、5 项所述非关联交易之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种类认 定与连续累计计算标准、豁免累计标准、是否需第三方出具审计或评估报告、关 联人认定等应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事项存在其他特别规 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八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 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应披露的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按如下标准适用。公司拟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可由董事长审批决定,低于下列标准的可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决定,但不包括对外担保、财务资助、衍生品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 会审议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未达到 10%,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未达到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未达到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十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未达到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上未达到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十万元。 6、除上述 1、2、3、4、5 项所述非关联交易之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未达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三百万元的关联交易。总经理不得被授权审批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种类认 定与连续累计计算标准、豁免累计标准、是否需第三方出具审计或评估报告、关 联人认定等应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事项存在其他特别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逐一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若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议期限;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同意。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 发表明确的意见。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决议与记录 第二十四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会议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 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 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职 权,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公司 章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三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 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 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相关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三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相关工作人员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 议记录、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 (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照要 求提供。 董事会决议涉及的《股票上市规则》所述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所审议案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或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应说明相关情况。董事会 对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披露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抵触时,按国家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4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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