铖昌科技(00127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时间:2024年04月27日 04:09:54 中财网
原标题:铖昌科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公司简称:铖昌科技 股票代码:001270 独立财务顾问:无
序号事项是否存在该 事项(是/ 否/不适 用)备注
上市公司合规性要求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未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未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是否未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5是否已经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6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7是否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是否未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9是否最近 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0是否最近 12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11是否最近 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2是否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 
13是否不存在其他不适宜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4激励名单是否经监事会核实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15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16单一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累计 获授股票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17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是否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 授予权益数量的 20% 
18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已列明 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不适用 
19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的,是否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不适用 
20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从首次授予权益日起是否未超过 10年 
2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完整性要求   
22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事项是否完整 
 (1)对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逐条说明是 否存在上市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以及激励对象不得参 与股权激励的情形;说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会否会导 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拟授出的权益数量,股权激励计划拟授涉及的标的予 股票种类、的来源、权益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例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出予的权益数量,涉 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百分比; 设置预留权益的,拟预留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权 益总额的比例百分比;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是否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及其计算过程的说明  
 (4)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 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各自 或者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 授出权益总量的比例;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 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 1%的说明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或授权 日的确定方式、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行权安排,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锁定期安排等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 定方法。如采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九条规定的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确定授予价格、行权价 格的,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核查并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 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 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明确意 见并披露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拟分次授出或 者行使权益的,应当披露激励对象每次获授或者行使权益 的条件;对设立条件所涉及的指标定义、计算标准等的说 明;约定授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 得递延至下期;如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和高管,应当披露激 
 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披露激励对象行使权益 的绩效考核指标的,应充分披露所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公司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后期激励计划 公司业绩指标如低于前期激励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 合理性  
 (8)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当中,应 明确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以及激励对象不得行 使权益的期间 
 (9)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 法和程序(例如实施利润分配、配股等方案时的调整方法) 
 (10)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公 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及其合理性, 实施股权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 响 
 (11)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 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3)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纠纷或争端 解决机制 
 (14)上市公司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激励对象 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 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的承诺。上市公司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 准和时点、回购价格和收益的计算原则、操作程序、完成 期限等。 
绩效考核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3是否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 
24指标是否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 否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25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 公司是否不少于 3家不适用 
26是否说明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限售期、行权期合规性要求   
27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解限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 少于 12个月 
28每期解除限售时限是否不少于 12个月 
29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总额的 50% 
30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是否不少 于 12个月不适用 
31股票期权后一行权期的起算日是否不早于前一行权期的 届满日不适用 
32股票期权每期行权时限是否不少于 12个月不适用 
33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比例是否未超过激励对 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 50%不适用 
监事会及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规性要求   
34监事会是否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 见 
35上市公司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照管 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 股权激励的条件 
 (2)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的规定 
 (3)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是否符合《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4)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上市公司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6)上市公司是否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7)股权激励计划是否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8)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 是否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回避不适用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不适用 
36上市公司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发表 的专业意见是否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的要求不适用 
审议程序合规性要求   
37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不适用 
38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股东是否拟回避 表决不适用 
39是否不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 
本公司保证所填写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所填写情况有误产生的 一切法律责任。 2024年 4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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