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岭股份(002725):会计核算制度

时间:2024年04月27日 02:58:57 中财网

原标题:跃岭股份:会计核算制度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范和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司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下属分公司)、下属各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的会计核算仅针对自身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四条 公司会计核算以公司持续经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五条 公司会计核算以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记录和反映公司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司会计期间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条 公司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借贷记账法进行核算。

第八条 公司的一切会计记录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客观确定的依据为基础;会计核算必须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济活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满足公司以及各方面使用者的需要。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复核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预测。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此外,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还应当相互可比,即:
(一)公司在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使得公司不同时期的会计信息相互可比。

(二)对于同一会计期间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公司采用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二条 公司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公司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确保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二章 资产
第十三条 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符合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第十四条 公司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一)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认为流动资产。

1 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

2 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

3 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4 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流动资产等。

(二)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确认为非流动资产,并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非流动资产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等。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中,银行存款包括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其他货币资金包括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有外币的公司,应当区分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一)公司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二)公司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并应当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公司其他货币资金核算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细核算。其他货币资金应当及时办理结算,对于逾期尚未办理结算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应按规定及时转回银行存款。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
(一)金融资产的定义
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1 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2 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3 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公司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 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二)金融资产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2.1 金融资产的确认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对于以常规方式购买金融资产的,公司在交易日确认将收到的资产和为此将承担的负债。

2.2 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公司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公司予以终止确认:
①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②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③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三)金融资产的分类
公司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 ① 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② 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3.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

① 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② 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3.3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4 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可以将金融资产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四)衍生工具及嵌入衍生工具
4.1 衍生工具,是指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汇率互换合同、利率互换合同及外汇期权合同等。衍生工具于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4.2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对于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的混合合同,若主合同属于金融资产的,公司不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公司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会计政策。若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金融资产,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将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合同中分拆,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 ① 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及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及风险不紧密相关。

② 与该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合同中分拆的,公司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规定对混合合同的主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公司无法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公司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五)金融资产的计量
5.1 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公司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公司初始确认时不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应按照收入准则定义的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公司应当根据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确定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通常为相关金融资产的交易价格。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① 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据相同资产在活跃市场上的报价或者以仅使用可观察市场数据的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司应当将该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一项利得或损失。

③ 在初始确认时,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其他方式确定的,公司应当将该公允价值与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递延。初始确认后,公司应当根据某一因素在相应会计期间的变动程度将该递延差额确认为相应会计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该因素应当仅限于市场参与者对该金融工具定价时将予考虑的因素,包括时间等。

5.2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初始确认后,公司应当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后续计量。

① 对于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
⑴ 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⑵ 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⑶ 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

实际利率法,是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或该金融负债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公司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但不考虑预期信用损失。

② 公司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但下列情况除外:
⑴ 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⑵ 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若该金融工具在后续期间因其信用风险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减值,并且这一改善在客观上可与应用上述规定之后发生的某一事件相联系,应转按实际利率乘以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来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③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末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④ 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费用、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或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⑤ 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计算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⑥ 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应当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⑦ 公司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但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⑧ 权益工具投资或合同存在报价的,公司不应当将成本作为对其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

(六)金融资产的减值
金融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七)利得和损失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应在终止确认、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或确认减值时,计入当期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对于其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及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其他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

(八)金融资产转移
8.1 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公司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公司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公司予以终止确认:
①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②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③ 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若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的,则按照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8.2 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件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
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① 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

② 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终止确认部分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对于公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整体或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差额计入留存收益。存货 第十七条 存货
(一)存货的定义
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二)存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
2.1 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① 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途耗应当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② 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是指通过进一步加工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构成。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公司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③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成本: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存货,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存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存货的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存货通常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存货的成本。

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存货按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方式取得的存货按公允价值确定其入账价值。

2.2 存货的后续计量
① 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公司发出存货的成本计量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低值易耗品中核算的模具为预期为大批量生产用的模具,其在领用时按 12个月进行分期摊销,其他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包装物按照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资产减值的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存货的管理
对各种存货应设置数量金额明细账或备查簿,逐笔登记收发领退。对在途材料按明细核算,随时跟踪,及时清理。

公司存货的盘存制度为永续盘存制。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查明原因后应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或毁损报废的存货,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应将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将扣除处置收入、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八条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一)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公司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下同)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 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2 出售极可能发生,即公司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督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公司已经获得批准。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公司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公司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当拟出售的子公司投资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时,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将对子公司投资整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在合并报表中将子公司所有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公司停止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部分资产或负债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的,处置组中剩余资产或负债新组成的处置组仍满足持有待售划分条件的,公司将新组成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否则将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流动资产单独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对于当期首次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资产负债表。

(二)持有待售类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
对于取得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公司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除公司合并中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外,由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初始计量金额而产生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在初始计量或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继续予以确认。

公司对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资产减值损失金额时,先抵减处置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第42号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账面价值。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处置组时,首先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处置组中不适用第42号准则计量规定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上述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处置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适用第42号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依据处置组中除商誉外的适用第42号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增加其账面价值,同时将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以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三)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终止确认和计量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按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1 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2 可收回金额。

公司终止确认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将尚未确认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定义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1 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

控制,是指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2 公司仅对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力,该合营安排即为合营企业。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3 公司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通常还可以依据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① 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② 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包括股利分配政策等的制定。

③ 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

④ 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

⑤ 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2.1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形成的,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合并方的股权,最终形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分别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进行处理: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日按照应享有被合并方股东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

2.2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公司按照购买日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为购买日购买方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为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公司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判断该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按照原持有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暂不进行会计处理;原持有股权投资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转入留存收益。

2.3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外的其他股权投资,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①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也计入投资成本; ②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确定;
③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④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⑤ 对于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其公当直接转入留存收益。

企业无论是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

1 成本法核算
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公司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2 权益法核算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公司不一致的,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等。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公司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全额确认。

在公司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的账面价值。

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的,公司在收益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归属于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为基础进行核算。

对于公司向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投出的资产构成业务的,投资方因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但未取得控制权的,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的账面价值之差,全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向合营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取得的对价与业务的账面价值之差,全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自联营及合营企业购入的资产构成业务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

(四)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1 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者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损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确认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2 成本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剩余股权仍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其在取得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之前因采用权益法核算或者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者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处理,并按比例结转当期损益;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中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净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按比例结转当期损益。

因其他投资方增资而导致公司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公司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按比例结转;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全部结转为当期损益。

公司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如果上述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股权投资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先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含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2.1 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如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其成本能可靠地计量,则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其他后续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2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在成本模式下,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公司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条件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1 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2 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投资性房地产的用途改变为自用时,自改变之日起,将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按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自用房地产的用途或者存货改变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时,自改变之日起,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以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以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四)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初始确认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

2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确认:
1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取得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入账价值:
1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当按照关于公允价值的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成本。

4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制度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的规定确定。

5 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2.1 固定资产的折旧
固定资产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如固定资产各组成部分的使用寿命不同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则选择不同折旧率和折旧方法,分别计提折旧。

公司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率如下:

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年)预计净残值率(%)
年限平均法20-305.00
年限平均法105.00
年限平均法4-105.00
年限平均法3-105.00
年限平均法5-105.00
①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年限平均法单独计提折旧。

②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计算折旧率。

③ 公司至少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发生改变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④ 因开工不足、自然灾害等导致连续3个月停用的固定资产确认为闲置固定资产(季节性停用除外)。闲置固定资产采用和其他同类别固定资产一致的折旧方法。

2.2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① 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更新改造支出等后续支出时,公司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

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公司发生的一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可能涉及到替换原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当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局部性更新改造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按照项目单独核算;完工时,根据改造的价值和报废的情况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并在原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内折旧完毕。

② 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固定资产的减值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
4.1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① 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② 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4.2 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
公司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五)固定资产的盘点
公司依据各类固定资产的不同特点,合理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盘点周期,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并出具书面报告,按管理授权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亏的固定资产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公司按照每一项固定资产登记对象设置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建、处置(包括报废、转让、丢失、毁损等)业务,都应当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程
(一)在建工程的定义
在建工程是指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更新改造,在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实际支出。

(二)在建工程的确认和计量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工程实际成本转入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先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值,但不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 能够从公司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公司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和计算机软件等。

(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无形资产取得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1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2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

3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无形资产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与无形资产有关的支出,如果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且成本能可靠地计量,则计入无形资产成本。除此之外的其他项目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自行开发构建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支出和建筑物建造成本分别作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核算。如为外购的房屋及建筑物,则将有关价款在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之间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三)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1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
根据无形资产的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同行业情况、历史经验、相关专家论证等综合因素判断,能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作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估计其使用寿命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① 运用该资产生产的产品通常的寿命周期、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信息.
② 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阶段情况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估计。

③ 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④ 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采取的行动。

⑤ 为维持该资产带来经济利益能力的预期维护支出,以及公司预计支付有关支出的能力。

⑥ 对该资产控制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租赁期等。

⑦ 与公司持有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公司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如下:

预计使用寿命依据
预计受益期限
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使用年限
3.2 无形资产的摊销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① 公司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公司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②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
⑴ 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⑵ 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③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④ 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

⑤ 公司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与以前估计不同的,调整原先估计数,并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⑥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本制度的规定处理。

(四)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确认和计量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划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标准: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阶段,应确定为研究阶段,该阶段具有计划性和探索性等特点;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阶段,应确定为开发阶段,该阶段具有针对性和形成成果的可能性较大等特点。

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可证明其有用性。

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将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五)无形资产的处置
公司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反映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支出入账,在受益期或规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则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其中:
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对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按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限平均摊销。

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对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按两次装修间隔期间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中较短的期限平均摊销。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按两次装修间隔期间、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三者中较短的期限平均摊销。

第二十五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定义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公司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反映公司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公司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公司根据资产、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递延所得税。公司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1 企业合并。

2 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3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且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公司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除非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
1 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2 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各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在以下交易中产生的:
1 商誉的初始确认,或者具有以下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交易不是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2 对于与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能够控制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根据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数之间的差额),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以前会计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回减记的金额。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净额列报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时,公司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时,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第二十六条 资产减值
(一)总体要求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1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2 没有确凿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无法可靠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二)存货减值
2.1 存货减值的迹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① 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② 公司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③ 公司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④ 因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⑤ 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2.2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外,本期期末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中:
① 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②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2.3 存货跌价的计提方法
公司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者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4 存货跌价的转回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金融工具的减值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合同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租赁应收款以及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3.1 金融工具减值的方法
① 金融工具减值的一般方法
除了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应收款之外,公司应当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本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 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 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对于按照本制度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公司应当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应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对于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公司在应用金融工具减值规定时,应当将公司成为做出不可撤销承诺的一方之日作为初始确认日。

公司在前一会计期间已经按照相当于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了损失准备,但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该金融工具已不再属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在当期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该金融工具的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② 金融工具减值的简化方法
本条金融工具减值的简化方法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融资及其他应收款。

的差额的现值计量应收款项的信用损失。公司将信用风险特征明显不同的应收款 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估计预期信用损失;将其余应收款项按信用风险特征划 分为若干组合,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并考虑前瞻性信息,在组 合基础上估计预期信用损失。 按照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组合类别及确定依据: 公司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统计并计算应收款项账龄。

公司将债务人信用状况明显恶化、未来回款可能性较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等信用风险特征明显不同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3.2 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公司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是否已显著增加。公司应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对于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关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充分证据的金融工具,公司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

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3.3 估计预期信用风险的基础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四)其他资产减值
其他资产减值包括以下资产的减值: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使用权资产。

4.1 减值迹象
资产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① 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②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③ 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④ 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⑤ 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⑥ 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⑦ 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4.2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要求。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没有确凿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无法可靠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4.3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中抵偿债务等时,才可予以转出。

第三章 负债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公司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符合上述规定的负债定义的义务,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负债:
(一)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公司。

(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公司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等。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非流动负债主要包括租赁负债、递延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第二十八条 应付职工薪酬
(一)职工薪酬的定义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公司承担的所有职工薪酬,均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相应的明细科目核算。

(二)短期薪酬的确认和计量
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费、按规定的基准和比例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如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果该负债预期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且财务影响重大的,则该负债将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

(三)离职后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公司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公司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公司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

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公司按当期政府的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四)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者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和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十二个月不能完全支付的,按照其他长期职工薪酬处理。

职工内部退休计划采用与上述辞退福利相同的原则处理。公司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在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辞退福利)。正式退休日期之后的经济补偿(如正常养老退休金),按照离职后福利处理。

(五)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确认和计量
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的,按照设定提存计划进行会计处理,除此之外按照设定受益计划进行会计处理。但相关职工薪酬成本中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部分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九条 金融负债
(一)金融负债的定义
金融负债,是指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 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 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公司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 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公司对全部现有同类别非衍生自身权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发行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使之有权按比例以固定金额的任何货币换取固定数量的该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该类配股权、期权或认股权证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其中,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公司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公司(借入方)与借出方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原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原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公司对原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条款做出实质性修改的,终止确认原金融负债,同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确认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终止确认的,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在回购日各自的公允价值占整体公允价值的比例,对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金融负债的分类
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及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公司可以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一:
1 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2 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公司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公司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四)金融负债的计量
4.1 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公司初始确认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4.2 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及利得、损失
①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后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因公司自身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除非该处理会造成或扩大损益中的会计错配。该金融负债的其他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时,将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②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该类金融负债按照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政策确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③ 财务担保合同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公司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不属于上述①或②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按照金融工具的减值方法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收入确认方法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④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将其余所有的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该类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后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终止确认或在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条 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是指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公司将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相互抵销后以净额列示。

第三十一条 借款费用
(一)借款费用的定义
借款费用,是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认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
3.1 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开始资本化:
①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②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开始。

3.2 暂停资本化
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该项中断如是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则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

3.3 停止资本化
当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当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的资产中部分项目分别完工且可单独使用时,该部分资产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对外销售的,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

(四)借款费用资本化率及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包括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在资本化期间内予以资本化。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予以资本化;在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二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构成。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收资本(或股本),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取得。公司发行的股票,按其面值作为股本,超过面值发行取得的收入,其超过面值的部分,作为股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二)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采用收购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在实际购入公司股票时,登记入账。

第三十四条 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是指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资本公积核算。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项目。

第三十五条 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其他综合收益主要包括: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1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 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 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等。

(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1 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 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 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 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5 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6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第三十六条 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指从历年的净利润中提取存于公司的公积金。公司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视需要从净利润中提取。

公司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股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公司的部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七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未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尚未分配的利润(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第五章 收入成本费用
第三十八条 收入
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公司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一)收入的总确认原则
公司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 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 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1 公司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 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 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 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公司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公司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公司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合同开始日,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二)公司收入的具体确认原则
2.1 外销
公司外销分为FOB(离岸价)/C&F/CIF(到岸价)三种定价模式,主要采用FOB形式出口,在FOB/C&F/CIF模式下,公司负责在约定的装运港和期限内将产品装上运输船只,客户在产品报关离岸后获得货运提单时取得商品控制权。

2.2 内销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客户,经客户检验合格并领用,并经客户确认开具销售发票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第三十九条 成本
成本,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要包括销售铝合金轮毂的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是指公司确认的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成本。

第四十条 费用
费用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和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等。

(一)销售费用,是指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公司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宣传费,以及为销售公司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包括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公司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物料消耗、办公费和差旅费等)、董事会费、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排污费等。

(三) 研发费用,是指公司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

(四) 财务费用,是指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相关的手续费以及公司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五) 税金及附加,是指公司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第六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 利润
(一)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由公司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成本、费用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二)利润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公司的利润按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三个层次进行反映和列报。

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减:损失)、投资收益(减:损失)、其他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后的金额。

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政府补助、捐赠利得等。

营业外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反映。营业外收支按具体收支设置明细账目,进行明细核算。

所得税费用,是指公司应从利润总额中扣除的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

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金额。

第四十二条 利润分配
(一)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计入批准年度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二)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 提取法定公积金。按净利润的 10%计提,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 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按照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4 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可供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公司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在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单独反映。

第七章 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 公司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一)企业合并。

(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四十四条 当期所得税是指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或-)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或-)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或-)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当期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第四十五条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计算公式如下: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四十六条 所得税费用应为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两者之和,即: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第八章 企业合并
第四十七条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第四十八条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除因会计政策不同而进行的调整以外,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

公司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前持有投资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与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在取得被合并方控制权之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原股权之日与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同处于同一方最终控制之日孰晚日起至合并日之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分别冲减比较报表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第四十九条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公司在购买日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对于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在购买日或合并当期期末,因各种因素影响无法合理确定作为合并对价付出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合并当期期末,公司以暂时确定的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核算。自购买日算起12个月内取得进一步的信息表明需对原暂时确定的价值进行调整的,则视同在购买日发生,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对以暂时性价值为基础提供的比较报表信息进行相关的调整;自购买日算起12个月以后对企业合并成本或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价值的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判断该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多次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或留存收益;购买日之前已经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转为购买日当期收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第五十条 企业合并中有关交易费用的处理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第九章 公允价值
第五十一条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第五十二条 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场的,公司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是公司第五十三条 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第五十四条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次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次: (一)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

(二)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包括:活跃市场中有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非活跃市场中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除报价以外的其他可观察输入值,如在正常报价间隔期间可观察的利益和收益率曲线等。

(三)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包括不能直接观察或无法由可观察市场数据验证的利率、股票波动率、企业合并中承担的弃置义务的未来现金流量、使用自身数据做出的财务预测等。

第五十五条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之间发生转换。

第十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五十六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

第五十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公司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五十八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和计量
(一)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交换
1.1 不涉及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换出资产应作为资产销售或处置进行账务处理。

1.2 涉及补价
公司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 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即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② 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3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分如下情况确定:
① 各项换出资产和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更可靠。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② 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③ 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按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确定的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交换
2.1 不涉及补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2 涉及补价
公司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 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② 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3 涉及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质或者交换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换入资产的总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为基础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总成本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十一章 债务重组
第五十九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余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的让步事项。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

债务人作出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困难得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第六十条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1.1以现金清偿债务
① 债务人的处理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② 债权人的处理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1.2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① 债务人的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② 债权人的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① 债务人的处理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股本溢价(或者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或者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当期损益。

② 债权人的处理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1 不涉及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的债务重组
① 债务人的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② 债权人的处理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3.2 涉及或有应付(或应收)金额的债务重组
① 债务人的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上述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公司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② 债权人的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有应收金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四)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
① 债务人的处理
债务重组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② 债权人的处理
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租赁
第六十一条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公司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

第六十二条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一)使用权资产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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