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塑科技(30059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时间:2024年04月27日 05:27:23 中财网
原标题:雄塑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 雄塑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国威联系电话:020-32258106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锦胜联系电话:020-3225810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 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根据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3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有效执行 了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根据本次现场检查的情况,中信证券特提请关 注以下事项: 1、关于信息披露:2023年1月19日,公司披露 《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1,200万元至1,8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800万元至1,200万元。2023年3月1 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 告》,将预计2022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100万 元至2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修正为亏损700万元至800万元。2023年4月27 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经审计 2022年净利润为-170.9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783.17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 的净利润与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 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公司的上 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 规定。2023年7月11日、2023年10月7日,公司 分别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广东证监 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黄淦雄、彭晓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 求进行了积极整改。保荐人已就业绩预告及业
 绩快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处罚 案例等对公司进行了培训。公司认真吸取教 训,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认真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信息 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 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2、关于经营业绩:受下游房地产行业持续低 迷、下游应用需求不振、行业竞争加剧等影 响,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下滑。2023年,公司营 业收入为12.92亿元,较同期下降26.97%,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为869.34万元;2024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2.26亿元,较同期下降29.01%,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2,087.52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276.03%。保荐 人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因行业持续低迷、下游 应用需求不振、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导致业绩 下滑的相关风险。保荐人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 注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原因,督 促公司对业绩下滑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制定完 善经营计划,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改善业绩,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不适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6月21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董监高职责、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及内幕信息 管理、董监高股份买卖、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处罚案例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2023年7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雄塑科技 出具《监管函》。监管函认定:雄塑科技2022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报披露的经审 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 生变化。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 条、第6.2.1条的规定。 2023年10月7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雄 塑科技出具《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黄淦雄、彭晓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雄塑科技 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 据相比差异较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 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雄塑科技董事
 长黄淦雄、时任总经理兼代理董事会秘书彭晓 伟、财务总监吴端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对雄塑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在上市公司收到前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 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上 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 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已在2023年度持 续督导培训中就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等信息披 露事项进行了专项培训。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2023年1月19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 告》,预计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200万元至1,800万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800万元至 1,200万元。2023年3月1日,公司披露《2022年 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预计2022年净利润 修正为亏损100万元至2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修正为亏损700万元至800万 元。2023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 告》,经审计2022年净利润为-170.99万元、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783.17万元。公司 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净 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 化。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 条、第6.2.1条的规定。2023年7月11日、2023年 10月7日,公司分别收到深交所下发的《监管 函》、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雄塑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伟、吴端 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 了积极整改。保荐人已就业绩预 告及业绩快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以及处罚案例等对公 司进行了培训。公司认真吸取教 训,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持续完 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提 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升信息 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 康、稳定、持续发展
2.公司内部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文件,查阅 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 年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公司内部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3.“三会”运作保荐人查阅了公司最新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 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文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访谈,未发现公司在“三会”运作方面存在 重大问题。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变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股东名册、持股比例、最新 公司章程、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发现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 及使用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查 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和募集资金使用 明细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 查,查阅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 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 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 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年审会计师 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2023年度,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延期的议案》,对“云南年产 7万吨 PVC/PPR/PE高性能高分子环保复合材料项目” 与“新型管道材料及应用技术研发项目”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该事项已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适用
6.关联交易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 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进 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未发现公 司在关联交易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7.对外担保保荐人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对外担保的内部 制度,取得了对外担保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未发现公司在对外担保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 产保荐人查阅了公司资产购买、出售的内部制 度,取得了资产购买、出售明细,查阅了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材料,对资产购买、出售的定 价公允性进行分析,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 谈,未发现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方面存在重 大问题。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 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 投资、委托理 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保荐人查阅了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相关制度,取得 了相关业务协议、交易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材料,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未发现公司在上述业务方面存在重大问题。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 其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配合保荐 工作的情况发行人和会计师配合提供了资料。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 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 管理状况、核心 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受下游房地产行业持续低迷、下游应用需求不 振、行业竞争加剧等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存在 下滑。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为12.92亿元,较 同期下降26.9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869.34万元;2024年1- 3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26亿元,较同期下降督促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业绩 大幅下降的风险,并做好信息披 露
 29.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的净利润为-2,087.52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276.03%。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 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 因及解决措施
股份减持承诺不适用
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不适用
分红承诺不适用
其他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 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 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保 荐人或者其 保荐的公司 采取监管措 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1、2023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创意信息”)出具《关于对对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陆文 斌、何文江、刘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创意信息披露的 2021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 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2023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徐欣、宋永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 作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 目保荐机构,在2017年至2018年6月持续督导工作中存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现场 检查不到位,未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并审慎核查,未能督导发行人有效防止关联方 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对销售收入及主要客户异常变化核查不充分,未采取充分的 核查程序。我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58号)第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 条的规定。徐欣、宋永新作为华钰矿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检查我公司投行业 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引以为戒,要求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 升投行业务质量。 3、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的监管函》,上述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陕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人过程中, 作为项目保荐人,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核查验证等职 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行人境外存 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进行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 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 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出具了书面整改 报告,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追责。我公司将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人职责,督促保荐代表人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4、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我公司在担任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收购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 形:一是重组阶段未对标的公司的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和关联关系等进行审慎核 查;二是持续督导阶段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慎核查;三是重大资产重 组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真实实现的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的50%;四是 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格。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27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六条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按照《重组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和《财务顾问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 十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公司将引以为 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 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公司已严格按照内部问责 制度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证监会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5、2023年10月7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雄塑科技出具《关于对广东雄塑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淦雄、彭晓伟、吴端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 措施认定:雄塑科技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异较 大,且涉及盈亏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三条等相关规定。雄塑科技董事长黄淦雄、时任总经理兼代理董事会秘书 彭晓伟、财务总监吴端明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 勤勉尽责义务,对雄塑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前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 实整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 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2023年1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出具《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认 定:智动力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不良品有关核算不准确、相关年度商誉减值测 试参数设置不合理、委托加工业务未按照净额法核算、模具收入与相关产品成本核 算不匹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足、报废品会计处理缺乏依据等问题,在制度建 设、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也存在不规范情况。深圳证监局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 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决定书》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 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公 司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 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 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对相关年度商誉减值 测试参数设定的合理性进行审慎评估,确保商誉减值计提的准确性。 7、2023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宏源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定: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仅有2名独立董事,下 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此期间长期存在独立董事未占 多数的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三十八 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第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导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员
 构成和运行不合规。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上述违规信息,未向投资者提 示相关风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项的相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王宏源作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认真落实整改,切实加强对证 券法律法规学习,勤勉尽责,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认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规范运作,避免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8、2023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河南省力 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量钻石”)及相关人员出具《关于对河南省力 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认 定:力量钻石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规定;部分募集资金未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五条规定;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2]13号)第二条规定。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 改,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9、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对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监管措施认定:公司2020年半年度至2022年半年度定期报告披露的应收款项收回情 况与实际不符,相关年度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此外,还存在《公司章 程》关于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以及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不完整等问题。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推进落 实整改。要求公司全体董监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加 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和 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 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 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应全面梳理相关应收款项收回涉及业务的具
 体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处理。
3.其他需要报 告的重大事项1、2023年2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保荐的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出具《关于对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义翘神州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 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显示,自上市以来,义 翘神州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义翘神州未就上述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第 7.1.3 条相关条款的规定。义翘神州董事会秘 书冯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3.34 条相关规定,对义翘神州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重要责任。 我公司在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函件后,与上市公司一起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 改,督促上市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 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 2、2023年4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出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韩昆仑、段 晔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纪律处分认定:韩昆仑、段晔作为我公司推荐的陕 西嘉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直接承担了对发行人经营状况的尽职调查、申请文件的 核查验证等职责,但未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对发 行人境外存货、境外销售、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形保持充分关注并审慎核 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 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 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 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 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3、2023年9月22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公司出具《关于对焦延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 决定》。监管措施认定:焦延延在履行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智慧海 派科技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销售真实性等进行审 慎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 我公司在知悉对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内部问责,
 并要求相关人员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深交所业 务规则等规定,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 提高执业质量,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王国威

年 月 日
张锦胜



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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