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 |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1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2,170,055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6,526,0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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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22,170,055
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6,526,066
股,均为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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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
二十;(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
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4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5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布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
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
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
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
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
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布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
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
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
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
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
的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不得对如下议案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一)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
(二)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
(三)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
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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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涉
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
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
见。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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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
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
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
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将其选举为独立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
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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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总数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
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
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积
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
同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
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
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章程规定的
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
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
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
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
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章程规定的董
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 | 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总数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
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以书面
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
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
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
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
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积投
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
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
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
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
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时,
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
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
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
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 |
| | |
| | |
| | |
| | 多寡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
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
8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
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
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期间出现本条第
(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
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
| | |
| | |
9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
| 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 |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
中,独立董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10 |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11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但原董事出现不得依据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原
董事出现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除外。公司应
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
12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
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并对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作出
决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和解散方案,并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 | |
| | |
| 股东大会审议。 | |
13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过半数独
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14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和临时
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日和 3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
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
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
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
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和临时会
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非直
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
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
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
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
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
据和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完整、提供不及时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15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
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董事
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
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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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
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但原监事出现
不得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
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但原监事出现依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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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除外。 | 的情形除外。公司应当自监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17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
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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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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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20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
次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
|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21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 |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22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23 | 第二百三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第二百三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须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次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