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臣健康(002919):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4月28日 23:00:48 中财网
原标题:名臣健康: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19 证券简称:名臣健康 公告编号:2024-015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序 号本次修订前的公司章程内容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1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2,170,055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6,526,066元。
   
2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22,170,055 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6,526,066 股,均为普通股。
   
3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 二十;(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 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 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5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布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 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 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 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 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 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布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 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 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开始前发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 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 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 的明确意见。 股东大会不得对如下议案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一)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 (二)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 案; (三)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 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6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涉 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 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相关意 见。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 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7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 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 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 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 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将其选举为独立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 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
   
   
   
   
   
 董事。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总数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 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 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 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 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 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积 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 同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 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 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章程规定的 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 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 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 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 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章程规定的董 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 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证券 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总数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 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以书面 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 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 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 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 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积投 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 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 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 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 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选举时, 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 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 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 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
   
   
   
  多寡及本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 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8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 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 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 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在任期间出现本条第 (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相 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 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9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 中,独立董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0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 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11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 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但原董事出现不得依据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 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原 董事出现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除外。公司应 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12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 公司形式和解散方案,并对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作出 决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 式和解散方案,并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 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出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13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过半数独 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14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和临时 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日和 3日将书面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 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 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 行。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 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 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 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和临时会 议,应当分别提前10日和3日将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非直 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 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 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 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 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 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 据和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完整、提供不及时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15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 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董事 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 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16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 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但原监事出现 不得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 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但原监事出现依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
   
 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除外。的情形除外。公司应当自监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17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 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18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19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0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 次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1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22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23第二百三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第二百三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订须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次章程条款的修订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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