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利凯普(301566):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人”)作为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达利凯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达利凯普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90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6,00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4,089,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6,099,417.9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7,989,582.09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12月 26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年 12月 26日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27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调整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 安排 截至 2023年 12月 26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投资额合计人民币 31,712.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4〕3453号”鉴证报告,截至 2023年 12月 26日,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31,603.79万元,具体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4〕3453号”鉴证报告,截至 2023年 12月 26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的实际金额为108.93万元,拟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前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上述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董事会可以根据拟投资项目资金解决。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前,若因生产经营或市场竞争等因素致使必须及时对上述全部或部分项目进行前期投入的,公司拟通过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资金。” 本次拟置换方案与《招股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4月 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 31,603.79万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意公司使用 108.93万元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4月 26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3453号),认为达利凯普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达利凯普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达利凯普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袁琳翕 张冠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 4月 2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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