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川科技(603052):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亮亮)

时间:2024年04月29日 02:00:59 中财网
原标题:可川科技: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亮亮)

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苏州可川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秉持谨慎的态度和勤勉的原则,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各项议案,对其中重要事项进行必要的核实与沟通,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现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履历如下:
王亮亮先生,1986年 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财务与会计系主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等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均未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本人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情况;本人及直系亲属均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没有为公司及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本人具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本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度共召开6次董事会、1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情况如下表:

独立 董事 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亲自出以通讯方式委托出缺席是否连续两出席股东
 加董事会 次数席次数参加次数席次数次数次未亲自参 加会议大会的次 数
王亮亮665001
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人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会议材料,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就关键问题在评议和核查后,均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人对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2)2023年3月14日,本人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

(3)2023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和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本人对公司调整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类型、额度及投资期限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2023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人对公司聘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人对公司调整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期限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7)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人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专门委员会召开及出席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共召集召开了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参加了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2023年度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专门委员会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审计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应参加 会议次数实际参加 会议次数应参加 会议次数实际参加 会议次数
王亮亮4411
以上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包括:公司定期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情况等事项。本人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以及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度,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审阅和检查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认真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内审工作,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2023年度,本人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2022年年度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计划、年度审计重点、初审意见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度,本人通过现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参加公司业绩说明会等形式与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中小投资者诉求与关注,与中小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沟通交流关系。

(七)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利用出席专门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参加业绩说明会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机会,多次到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及时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同时,通过会议、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沟通,积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配合。在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召开前,本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充分地了解、核查,并就相关事项对公司进行的问询,均得到了及时的反馈,充分保证了公司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为本人的独立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年度,本人从有利于公司稳健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对加强董事会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公司及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亦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并未发生收购与被收购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公司2023年度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各项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与诚信状况,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2023年6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周博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上述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审核,本人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2023年6月1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周博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任期自上述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审核,本人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2023年3月1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本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相关制度,结合公司 2022年度经营情况,对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认为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及2023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事项进行了监督和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 2023年 3月 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4月17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本人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自身发展阶段、日常营运资金需求及在建、拟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兼顾了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回报等因素,有利于公司减轻财务负担、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财务稳健的经营原则。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十二)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本人认为,公司运作规范、有效,制度健全,目前尚无急需改进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依法依规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责,与公司保持积极沟通,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专业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忠实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同时,充分利用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建议,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领导能力,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王亮亮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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