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新发展(600234):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发布的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要求作出的调整,不会对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 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发布的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的要求作出的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 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 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公司执行新准则对公司2023年1月1日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 如下:
响如下:
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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