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大地海洋(301068):2023年度分红派息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301068 证券简称:大地海洋 公告编号:2024-024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分红派息及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的总股本 84,0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 933,706股后的总股本 83,066,2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20,766,573.50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3股,合计转增股本 24,919,888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08,919,888股。 2、根据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每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如下:本次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每 10股分红金额÷10股=83,066,294股×2.50元÷10股=20,766,573.50元,按照公司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计算的每 10股派息(含税)=20,766,573.50元÷84,000,000股×10=2.472211元;本次转增股份总数=实际参与转增的股本×每10股转增比例÷10股=83,066,294股×3.00股÷10股=24,919,888股,按照公司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计算的每 10股转增比例=24,919,888股÷84,000,000股*10=2.966653。 3、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1+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转增股数)=(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472211)/(1+0.2966653)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等情况 1、公司于 2024年 4月 23日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的总股本 84,0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 933,706股后的总股本 83,066,2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20,766,573.50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3股,合计转增股本 24,919,888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08,919,888股。 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及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等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的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进行调整,并将遵循“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对转增股本总额进行调整。 2、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1、本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933,706股后的83,066,29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2.5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 2.25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3.000000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0.500000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250000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84,000,000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108,919,888股。 2、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公司以现有总股本 84,0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933,706股后的 83,066,294股为基数进行本次权益分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 5月 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 5月 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年 5月 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 2024年 5月 9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年 5月 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 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24年 4月 25日至登记日 2024年 5月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 2024年 5月 9日。 七、股份变动情况表
1、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 108,919,888股摊薄计算,2023年年度,每股净收益为 0.5093元。 2、公司相关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若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亦作相应调整。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故本次分配方案未以总股本为基数,实施存在其他差异化安排,具体如下:本次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每 10股分红金额÷10股=83,066,294股×2.50元÷10股=20,766,573.50元,按照公司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计算的每 10股派息(含税)=20,766,573.50元÷84,000,000股×10=2.472211元;本次转增股份总数=实际参与转增的股本×每 10股转增比例÷10股=83,066,294股×3.00股÷10股=24,919,888股,按照公司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计算的每 10股转增比例=24,919,888股÷84,000,000股*10=2.966653。 权除息价格=(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1+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转增股数)=(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472211)/(1+0.2966653)元/股。 九、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临港路 111号 咨询联系人:傅嘉琪 咨询电话:0571-88522803 传真电话:0571-88522803 十、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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