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机械(30082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机械”、“发行人”或“公司”)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17、18、3层、5层501-02单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9号金融街中心17、18层 4、法定代表人:李娟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王秀峰、李刚安 6、项目联系人:王秀峰、李刚安 7、联系电话:010-66555253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无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02年5月15日 3、证券代码:300823.SZ 4、注册资本:93,559,091元人民币(截至2023年12月31日) 5、注册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陆港五纬路7号 6、办公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陆港五纬路7号 7、法定代表人:陈振东 8、实际控制人:陈振东、陈振生、陈振华 9、联系人:林琳 10、联系电话:022-60655151 11、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3月19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经营范围:制造、研究、开发、销售数控钢筋工程机械成套装备及配件、数控混凝土构件成套装备及配件;机械设备材料销售,计算机应用软件、硬件开发、销售;机械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生产销售金属制品;机械设备销售、租赁;环保型节水免水厕所、移动卫生间、活动房的技术研发、制造、安装、销售、租赁;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进出口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15、年报披露时间:2021年3月30日、2022年4月7日、2023年4月25日,2024年4月24日 四、本次发行概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6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0年3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4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6.5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87,972,000.00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329,998,600.00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3月16日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3月16日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087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及发行审核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问询进行答复,按照相关监管审核机构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根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等。 4、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建科机械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5、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保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6、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公司于2022年04月0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数控钢筋加工装备智能制造中心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研发测试中心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调整:“数控钢筋加工装备智能制造中心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原2022年4月28日,调整至2023年5月31日;“技术研发测试中心项目” 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由原2022年6月30日,调整至2023年5月31日。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2022年度业绩下滑事项 2022年度,建科机械营业收入为43,728.63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544.16万元,同比分别下降9.12%和60.86%。上述业绩指标下滑主要系2022年受全球经济下行影响,人员流动受到限制,物流运输及设备安装调试受到影响,公司订单减少,营业收入下降,同时国内上游钢材等原材料涨价,导致报告期内公司业绩下降较多。保荐机构对上述公司业绩下滑事项进行了充分持续关注。 除上述相关事项外,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委托理财等相关重大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并披露,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 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建科机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持续督导期内,建科机械总体上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建科机械能够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建科机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注销。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秀峰 李刚安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李 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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