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晶科技(300279):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之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晶科技”、“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和晶科技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解禁并上市流通情况进行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股票发行的核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安徽高新投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86号),同意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同意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4,750万元。详见《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 (二)股份登记及上市情况 2023年 10月 27日,上市公司因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8,699,633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并于 2023年 11月 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限售股份的锁定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明细情况如下: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完成后,上市后公司新增股份 8,699,633股,总股本数由 480,399,857股增至 489,099,490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股份限售期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另有其他要求,则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特定对象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对所持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上述锁定期结束后,认购对象的股份转让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和晶科技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所作相关承诺的行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从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年 5月 6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8,699,6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78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为 10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一)和晶科技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和晶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所作相关承诺的行为; (二)和晶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和晶科技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独立财务顾问对和晶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赵冠群 王宇辉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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